信一檢測環保網獲悉,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做好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方法(試行)》,見附件)。請根據《評價方法(試行)》,組織開展水環境承載力現狀評價。具體事項如下。
一、工作內容
組織各地根據《評價方法(試行)》,開展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評價。
二、工作要求
(一)2020年11月底前,根據2019年水質監測數據,完成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編制《XX市2019年度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報告》。
(二)2021年3月底前,選用2020年水質監測數據,完成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狀況評價,編制報告。
相關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三、成果應用
將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作為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的基礎材料,根據不同承載狀態提出差異化管控措施。
四、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一)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聯系人:姜珊、信達
電話:(010)65645453、65645457
傳真:(010)65645454
郵箱:liuyuguanli@mee.gov.cn
(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聯系人:高紅杰
電話:(010)84918164
郵箱:gaohj@craes.org
附件: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 (試行)
一、目的和意義
評價區域水環境承載力現狀,判定水環境承載狀態,識別水環境污染的重點區域和時段,為進一步加強區域水污染 防治工作、建立水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提供服務和指導。
二、適用范圍
本方法規定了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基礎數據獲取及 成果要求等內容,適用于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開展水環境承 載力評價工作。
三、術語和定義
(一)水環境承載力
指在一定時期內,區域水環境系統在滿足水質目標要 求、保持可持續的自凈能力和維持水生態健康的條件下,對區域人口、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支持能力。具有客觀性、區域 性、階段性、動態性及可調性等特征。
(二)水質時間達標率(A1)
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時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是所有 斷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的算術平均值。斷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指在一年內不同時期水質達標次數占總監 測次數的百分比。
(三)水質空間達標率(A2)
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空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指區域 內年度達標斷面(點位)個數占斷面(點位)總個數的百分 比。
(四)水環境承載力指數(Rc)
定量反映水環境承載力大小的數值,將評價指標代入水 環境承載力指數公式計算獲得,無量綱。
四、規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2015〕17 號)
(四)《關于印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技術方法 (試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16〕2043 號)
(五)《關于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 的若干意見》
(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七)《關于印發<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 的通知》(環辦〔2011〕22 號)
(八)《關于印發<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技術規定 (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17〕51 號)
(九)《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
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 號)
(十)《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指南(試行)>的函》(自然資辦 函〔2020〕127 號)
五、評價方法
(一)評價指標計算
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水質時間達標率和水 質空間達標率兩個評價指標,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時間和空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水質達標情況參照《地表水環境質 量標準》(GB 3838-2002)和《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 行)》(環辦〔2011〕22 號)中的單因子評價法進行評價。參 評斷面(點位)水質目標以評價年水質考核目標為準,其中, 國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以生態環境部與各?。▍^、市) 人民政府簽訂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評價年水質考 核目標為準,省控和市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以當地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所規定的評價年考核目標為準,其他未明確規 定的斷面(點位)水質目標參照受其影響最近的國控、省控 或市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執行。
(三)承載狀態判定
水環境承載力指數越大,表明區域水環境系統對社會經 濟系統支持能力越強。根據評價區域水環境承載力指數大 小,將評價結果劃分為超載、臨界超載、未超載三種類型。 當 Rc<70%時,判定該區域為超載狀態;當 70%≤Rc<90%時, 判定該區域為臨界超載狀態;當 Rc≥90%時,判定該區域為 未超載狀態。
六、評價要求
(一)基礎數據獲取
1.評價斷面(點位)選取
參與評價的斷面(點位),指評價區域內至少每季度監 測一次的所有斷面(點位),包括國控、省控、市控和縣控 斷面(點位)。
2.斷面(點位)歸屬
涉及上下游縣(區)的出入境斷面,均納入上游縣(區)進行評價;存在往返流的斷面按照年度主流方向,確定上游 縣(區);涉及兩個或多個縣(區)界河的斷面,同時參與 所有涉及縣(區)的水環境承載力評價。
3.水質指標
參與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的水質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 標準》(GB 3838-2002)中除水溫、糞大腸菌群和總氮以外 的 21 項指標,包括: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 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鉛、總磷、化學需氧量、 銅、鋅、氟化物、硒、砷、鎘、鉻(六價)、氰化物、陰離 子表面活性劑和硫化物。
4.數據異常處理
(1)缺少監測斷面(點位) 若縣級行政區域內沒有滿足評價要求的監測斷面(點 位),則采用所屬地級市評價結果代表該縣(區)水環境承 載力評價結果。
(2)缺少考核目標 未明確規定水質考核目標的斷面(點位),參照受其影 響最近的國控、省控或市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執行。
(3)缺少監測數據 因特別重大、重大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等自然災害 或常年自然季節性河流以及上游其他地區不合理開發利用 等原因導致斷面斷流無監測數據的,以該斷面實際有水月份 的監測數據計算有關水質指標。以上情況需提供職能部門的 相關證明材料(如圖片、水文資料、氣象數據等)。
因斷面匯水范圍內實施治污清淤等引起所在水體斷流 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組織在工程上游確定臨時替代監測點位并報生態環境部核準,以該斷面實際有水月份和斷流月份臨時替代監測點位的監測數據計算有關水質指標。治污清淤實施前應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工程實施計劃,并提供工程實施的證明文件、圖片資料等(包括招標合同、開工證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匯水去 向、施工期限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資料,則以該縣(區) 前一年水質最差斷面(點位)最差月份數據計算有關水質指標。
其他非上述原因,如滲坑、不合理開發利用引起河流斷 流等,導致評價區域任一斷面(點位)部分月份(冰封期或 監測規定允許情形的除外)無監測數據,則以該區域前一年水質最差斷面(點位)最差月份數據計算有關水質指標。
(二)成果要求
地市級行政單元編制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報告,包括市本級和行政區域內各縣級行政單元的評價結果。水環境承載力 評價報告包括前言、評價結果和結論三部分,具體要求如下:
1.前言
簡要介紹區域基本情況、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2.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
簡要介紹評價斷面(點位)選取、水環境承載力指數計 算和狀態判定結果。
3.結論
根據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總結分析不同承載狀態縣 (區)數量和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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