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信一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公司,專業提供港口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監測服務,出具港口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監測報告(CMA報告)。
港口建設項目驗收調查技術要求
1 水環境影響調查
1.1 調查內容
a) 調查與本項目相關的國家、地方水污染控制政策、規定和要求。
b) 調查項目所在水域的環境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項目所在地的河流、水庫、水源地等水體情況(與項目相對位置關系、聯系等)。
c) 明確調查范圍內水環境敏感目標分布的情況、與項目相關水體的環境功能區劃。
d) 調查項目所在海域或水域的環境水文特征(潮汐與潮流、豐枯水期的水文資料等)。
e) 調查項目的用水情況、用水量、循環水量、排放水量、污水處理、回用及排放情況。
f) 應給出以下圖表:調查區域的近岸海域、河流等水體水系分布圖,調查范圍內水體(包括項目污水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區劃圖、海洋功能區劃圖,項目與海水浴場、養殖區、水庫、水源地等敏感水域相對位置關系圖等。
1.2 水污染源調查與監測
1.2.1 水污染源調查
調查分析污水產生環節和水污染源排放情況,列表說明污染源、排放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及采取的處理方式,說明污水處理設施與其他公用設施的依托關系,提供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港口建設項目試運營期污染源包括:港區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含塵污水、集裝箱洗箱污水、機修含油污水等)、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港區初期雨污水等。
1.2.2 水污染源監測
a) 監測布點
達標監測點:監測點設在項目的污水排放口 ?
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監測: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口設置監測點。
具體布點方法參照執行HJ/T 91。
b) 監測因子
應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監測因子一致,當工程變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時,可適當增加監測因子。
常規監測因子為:pH值、COD、懸浮物、總磷、氨氮和石油類。
視污水類型(如集裝箱洗箱污水)可適當增加特殊監測因子:揮發酚、氧化物、碑、汞、六價鉻等。
d) 監測頻率、采樣與分析方法
按照HJ/T91、GB 17378.1-7等國家相關規范和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進行。
e) 給出水污染源監測點位圖,注明監測點位與污染源的相對位置關系。
1.3 水環境質量監測
1.3.1 布點原則
a) 不同環境功能區劃、不同海洋功能區劃處分別設點;
b) 水環境敏感目標處必須設點;
c) 污水排放口附近可設點;
e) 水動力條件有明顯區別的水域應分別設點;
f) 布點時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的點位相一致,盡量利用地方水質控制點位,當以上點位不能滿足調查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背景監測點。
1.3.2 監測因子
a) 常規水質監測項目
一般包括:水溫、pH值、鹽度(河水水質監測為氯離子)、懸浮物(SS)、溶解氧(DO)、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高猛酸鹽指數(河水水質監測CODc)、氨氮(NHs - N)、無機氮(以N計)、活性磷酸鹽(以P計)、總磷、石油類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以LAS計)等。必要時進行特征因子的監測。
b) 常規沉積物監測項目
有機碳、石油類、烷基汞、銅、鉛、六價鋸、碑、鎘和鋅。
應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的監測因子一致,當工程變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時,可適當增加監測因子。
1.3.3 監測頻率、采樣與分析方法
按照 GB 17378.1 ~ 7、HJ/T91, GB 12763.1 , GB 3097 , GB 3838、GB 8978、GB 18668 等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規范、要求進行。
1.3.4 提供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點位圖,注明監測點位與污染源的相對位置關系。
1.4 調查結果分析
1.4.1 水環境監測結果分析
a) 明確水環境超標、達標情況,并分析超標原因;給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
b) 評估水環境敏感目標的受影響程度,分析項目排放污水受納水體的受影響程度、范圍以及環境功能區管理目標的可達性。
1.4.2 包括污水處理設施在內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分析與建議。
1.4.3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措施。
2 環境空氣影響調查
2.1 調查內容
2.1.1 調查與港口建設項目相關的國家、地方大氣污染控制政策、規定和要求。主要針對工業粉塵、煙塵和二氧化硫等的控制要求展開調查。
2.1.2 調查環境空氣敏感目標分布的情況,列表說明保護目標的名稱、位置和與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對比變化的情況。
2.1.3 調查項目試運營以來的廢氣排放情況
港口建設項目廢氣污染源一般包括鍋爐煙氣、總懸浮顆粒物(散貨碼頭)、油氣、化學品氣體(油品化工碼頭)、作業機械尾氣(集裝箱碼頭)等,廢氣排放調查應說明污染源位置、排放量、排放特征(點源、面源、線源)等。
2.2 環境空氣污染源調查與監測
2.2.1 環境空氣污染源調查
港口建設項目環境空氣污染源調查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類:
a) 點源:主要指項目范圍內的鍋爐煙氣排放等情況。
b) 面源:港口建設項目作業區散貨碼頭裝卸、堆放貯存粉塵(總懸浮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原油、化學品碼頭氣體排放(非甲烷總桂、苯系物等)、集裝箱碼頭機械作業尾氣(二氧化氮)等。
c) 線源:試運營期疏港公路汽車運輸廢氣(二氧化氮)等。
應列表說明環境空氣污染源位置、排放量、排放方式(有組織與無組織、間歇與連續排放)、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及采取的處理方式。應提供廢氣或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產生工藝(或環節)示意圖。
2.2.2 環境空氣污染源監測
包括廢氣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監測和廢氣排放達標情況監測,按有組織排放源、無組織排放源和廢氣處理設施效果監測分別確定以下內容:
(1) 監測布點
1) 有組織排放源(如港口鍋爐)監測點:污染源排放口。
2) 無組織排放源監測點:按照GB 16297中的要求確定。
3) 廢氣處理設施(如港口鍋爐除塵脫硫裝置)監測效果:對進入處理設施前的廢氣和處理后的廢氣分別監測。
4) 無組織排放源污染治理措施效果監測:分別對照治理設施是否運行進行監測。
2) 監測因子
應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的監測因子一致,當工程變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時,可適當增加監測因子。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 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煙氣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
2) 散貨碼頭、堆場作業起塵點:總懸浮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
3) 油品、化工碼頭:非甲烷總桂、苯系物、揮發酚、甲醛等特征污染物。
應根據港口接卸的具體貨種適當增加特征監測因子。
(3) 監測頻率、采樣與分析方法
按照GB/T 5468、GB 16297、GB/T 16157、GB 3095、GB 13271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等相關要求進行。 _
(4) 給出環境空氣污染源監測點位圖,注明監測點位與污染源的相對位置關系,監測點標識釆用規范用法。
2.3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2.3.1 布點原則
在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文件中有特殊要求,或者工程影響范圍內有環境敏感目標的項目,應進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的點位(環境敏感目標等),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當以上點位不能滿足調查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監測點。
2.3.2 監測因子
原則上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的監測因子一致,當工程變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時,可適當增加監測因子,還應根據具體貨物適當增加特征監測因子。
港口建設項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因子推薦選擇:可吸入顆粒物、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如果是油品化工碼頭等特殊項目,應增加非甲烷總桂、苯、乙烯等特殊監測因子。
2.3.3 監測頻率、采樣與分析方法
按照GB 16297、GB/T 16157等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中推薦的方法進行。
2.3.4 提供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點位圖,注明監測點位與污染源的相對位置關系,監測點標識采用規范用法
2.4 調查結果分析
2.4.1 廢氣環境監測結果分析
a)給出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明確達標情況,分析超標原因和治理方向。
b)評估環境敏感目標的受影響程度,分析調查范圍內環境空氣質量的受影響程度、范圍以及環境功能區管理目標的可達性。
2.4.2 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分析與建議
a) 分析現有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b)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補救措施。
3 聲環境影響調查
3.1 調查內容
a)調查范圍內的聲環境敏感目標(包括與工程配套建設的疏港公路沿線的敏感目標)的分布情況,列表說明聲環境目標的名稱、位置和規模。
b) 港口所在地區的聲環境功能區劃,對照各環境敏感目標和港區邊界應執行的標準與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有無變化。
c) 調查港口建設項目投入試運營以來的噪聲情況,重點針對港口作業機械、運輸車輛等噪聲源,調查內容包括源強種類、聲場特征、聲級范圍等。
d) 調查項目降噪措施的落實情況,并結合環境監測分析其實際降噪效果。
3.2 聲環境監測
3.2.1 布點原則
一般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確定的點位,當其不能滿足調查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環境噪聲監測點。
3.2.2 常規監測點
港口建設項目聲環境監測布點分為廠界(港界)、主要進出港道路兩側、環境敏感目標和降噪效果的監測。
3.2.3 監測頻率、采樣與分析方法
按照GB/T 12349, GB/T 14623、GB 3096、GB 12348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
3.2.4 提供聲環境監測點位圖,注明監測點位與項目的相對位置關系
3.3 調查結果分析
3.3.1 聲環境監測結果分析
a) 統計分析項目港界(廠界)達標情況。
b) 統計分析聲環境敏感目標達標情況,對環境評價文件中預測超標的點應進行重點分析。
c) 當項目所在地區環境背景值較高時,應結合現狀監測進行背景值的修正。
d) 當調查工況不能達到驗收條件時,應按照初期設計能力校核其廠界達標情況以及對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
3.3.2 聲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分析與建議
a) 評估聲環境保護措施是否達到設計要求,聲環境敏感目標是否滿足標準要求,明確給出聲環境保護措施的降噪效果。
b)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補救措施。
港口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監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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